○ 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
   基地
  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
    基金会
  ○ 中国大熊猫繁育技术
    委员会
  
  
 

 


○ 基金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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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系在四川省民政厅正式注册成立的、专为大熊猫保护研究提供资金支持的非盈利性独立法人社团。自1987年成立以来,基金会已在大熊猫移地繁育、科学研究及促进国内外合作与友好交流等方面开展了大量且富有成效的工作。先后资助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成都动物园及有关合作科研单位和大学的应用与基础科研项目87项,其中42项成果分获国家、省(部)与市级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奖;支持兴建的"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已成为大熊猫研究与移地保护中心,已繁育大熊猫82胎120仔,现存67仔;1996年,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成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投资建立了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成都濒危野生动物繁殖与遗传开放实验室";资助建成的成都大熊猫博物馆则是我国第一个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题的综合性博物馆,现已成为国家级科普教育基地。多年来,基金会还支持并开展了许多与国外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组织或机构如IUCN/SSC/CBSG、北美动物园与水族馆协会(AZA)、北英格兰动物协会及日本动物园与水族馆协会等的科研合作和友好交流,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珍稀濒危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基金会热忱欢迎海内外关心大熊猫的友好人士、公司、企(事)业及有关机构或组织伸出援助之手,支持和资助大熊猫保护。

主管部门:四川省建设厅

名誉理事长:胡懋洲

理事长(兼法人):张安居

副理事长:舒銮逸、白心和、张志和

秘书长:张志和

-------- 下设机构 ------

科技委员会主任:李光汉

财务办公室主任:骆光华

行政办公室主任:何光昕

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四川省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为大熊猫等濒危珍稀动物保护繁育研究提供资助,促进大熊猫及珍稀濒危动物迁地与就地保护,推动野生动物保护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600万元,来源于接受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以大熊猫为对象进行国际合作科研所筹集的捐赠资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资金;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成果转让所获取的收入;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五条 本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四川省建设厅。
第六条 本基金会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外北熊猫大道26号 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邮编:61008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业务范围
(一)资助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动物园及与之协作的科研机构、院校及保护区等单位(或机构)所进行的大熊猫等珍稀濒危动物圈养繁育、种群建立及应用基础理论研究等方面的项目。
(二)编辑出版与本基金会宗旨有关的资料、文献、著作和论文等。
(三)开展学术交流及国际科研合作交流活动。
(四)短期国内外人才培训和交流。
(五)对在保护、繁育、研究大熊猫等珍稀濒危动物方面作出贡献的人员实施表彰奖励。
(六)其他相关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条 理事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权利和义务
(一)有参与和决策本基金会重大事项(如:章程的修改、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筹资活动、基金会的分离与合并等)权利,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和遭受损失等失误的相应责任。
(二)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表决权。
(三)参与审议基金会年度财务的预算和决算。
(四)有宣传本基金会宗旨、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和协调各方面工作关系的义务。
第十二条 基金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鉴于本基金会的宗旨和专业性质,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因工作变动或离、退休,不担任理事时,可由理事单位新推荐人选或另行推荐人选,补选为理事。
第十四条 基金会下设办公室、财务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等部门,各部门负责人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聘用。
第十五条 对长期关心支持大熊猫保护事业和热心给予捐赠、成绩显著的国内外各界人士,可由理事会聘为名誉理事长或名誉理事。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三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六)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接受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以大熊猫为对象进行国际合作科研所筹集的捐赠资金。
(三)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转让技术成果所获取的收入。
(四)举办有关大熊猫宣传活动所募集的资金。
(五)投资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动物园及与之协作的科研机构、院校、保护区等单位(或机构)所申请的大熊猫等珍稀濒危动物圈养繁育、种群建立及应用基础理论研究等方面的项目。
(二)编辑出版相关资料、文献、著作和论文等。
(三)资助开展学术及国际合作交流。
(四)资助人才培训和交流。
(五)对在保护、繁育、研究大熊猫等珍稀动物方面做出贡献的人员实施奖励。
(六)其他相关资助项目。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以大熊猫为对象进行国际合作募捐。
(二)金融机构定期存款、购买国债等投资。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未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相关科研机构、动物园、保护区等。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4年6月1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市内办事处地址:成都市平福街149号,邮编:610081。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户银行
1.美元帐户: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
帐 号:03413508091014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成都蜀都大道东城根街分理处
2.人民币帐户: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
帐 号:4402214009024908850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分行外北分理处
第五十八条 基金会办公室电话:
(028)83353030,83508666 ,83505318
传真:(028)83505318,83353030